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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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 激励知识创新
  2019年4月26日,我们迎来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1月24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了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WIPO在其官网上说:“体育中蕴含的普世价值——卓越、尊重和公平竞争——吸引着来自全球的观众。如今,由于广播和通信技术的进步,任何人,无论身处何方,足不出户就能全天候欣赏体育赛事,追踪最喜爱的运动员和运动队的表现。体育已经成为一个价值数十亿美元的全球产业——带动从体育场馆到广播网络等设施方面的投入,在全球雇佣数百万相关从业人员,并为更多人带来娱乐。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商业关系有助于确保体育的经济价值。这样可以推动体育组织资助我们所享受的各项赛事,并且提供促进基层体育发展的方法,从而刺激体育产业增长。”WIPO提到了体育企业利用专利、外观设计推动体育新技术、新材料、新训练方式和新设备的发展,运动员利用自身品牌创收,广播权为体育和媒体之间的关系奠定基础,以及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方面颠覆性的技术进步对体育领域变革的推动作用。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发生转变,政府力图在一系列领域实现技术的新突破,包括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着力突破带动技术革命、促进产业振兴的关键科技问题,突破提高健康水平、保障改善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技问题,突破增强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技术问题,为此,强调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近年来,锡山区知识产权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上级知识产权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坚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转化能力为突破口,以增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以及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为重点,锐意进取、努力工作,极大地强化了社会公众在专利、品牌、版权、商标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好地营造了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知识产权的增量跃上新台阶

  锡山区知识产权局积极宣传知识产权政策,加大力度培育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意识浓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奖励政策向发明专利倾斜,引导全区企业树立更好、更多创造自己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2018年,锡山区完成专利申请量9417件,其中发明专利2834件,专利授权量6140件,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5.2件,位列全市第三。全区商标申请量3815件、有效注册2489件,同比分别增长31%、47%,有效商标注册量累计达15762件,位列全市第三。

  知识产权的运用达到新突破

  近年来,锡山区知识产权局积极加强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产品,重点扶持优秀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提高企业创造能力和产业化实施能力;加强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积极筹备构建支撑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2018年,全区18家企业进入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2家企业申请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7家企业列入无锡市知识产权战略示范项目,1家企业列入无锡市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项目。

  知识产权的宣传取得新进展

  锡山区知识产权局一直把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作为全年重点来展开。每年定期组织“4·26宣传日”活动和“三下乡”活动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省局下发的知识产权“18条”政策;在区级机关、各镇工业园区和经贸中心等地张挂宣传横幅等方法,加强了知识产权的普及力度。发放报刊、宣传手册等一万余份,接受专利知识咨询达四百余人次。 组织点对点、面对面的知识产权专家走进企业对接活动十余次,极大地强化了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企业研发人员和教学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在专利、品牌、版权、商标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好地营造了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知识产权的保护展开新成效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区积极开展专利委托执法行动,区市联动,形成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2018年,锡山区知识产权局通过参加各级知识产权执法培训和行政执法培训,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素质,申请专项资金增加了知识产权执法取证拍摄设备,突破从配合市局执法到区局单独执法能力的提升,全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执法检查达5次,检查流通领域卖场多家,检查商品2500余件,假冒专利立案数达21件,专利侵权纠纷立案数达16件。去年,共向锡山公安分局移送了15起涉嫌犯罪的商标违法案件,其中查处涉嫌假冒“洋河”“五粮液”等226瓶、威孚油泵72台、“HOPO”门窗配件2万余件、“戴森”吹风机326件,涉案总金额达466万元。

  世界因创新而改变,创新将全世界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将创新联结在一起。因为只有知识产权,才能使创新的涌现,获得不竭的动力!

  案例一

  商标侵权案

  案情:2016年底,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举报称,锡山区某医疗器械厂在生产销售假冒的“3M”听诊器,要求予以查处。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正在从事听诊器的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共发现255个“2201型”3M 听诊器的空包装盒,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共发现有5个“2201型” 3M听诊器成品、550份“2201型”3M 听诊器的说明书。

  经查,“3M”系明尼苏达采矿和制造公司(美国)(3M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听诊器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而当事人应埃及客户的要求,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生产“2201型”3M 听诊器805个,已销售800个,违法经营额为2919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当事人企业在同种商品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经调查核实,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企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3M听诊器5个、3M听诊器包装盒255个、3M听诊器说明书550份;2、罚款80000元,上缴国库。

  评析: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视法律、法规、道义、原则与不顾,大量制假售假,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日用品、食品、建材等领域更为高发。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恶意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利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进行“傍名牌”牟取不当利益;(二)、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三)、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误导欺骗消费者。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双打行动中,通过加强监管在辖区内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了锡山区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案例二

  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锡山区知识产权局接到市维权中心通知,将A企业诉B企业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移交至区局处理。接收到案件移交材料后,区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首先约谈了A企业法务部的代理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初步情况,并对其提交上来的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比对。然后,区局执法人员分别走访了A企业和B企业的样品车间,与企业负责人深入交流了涉及侵权专利产品的一些具体情况。在采样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区局执法人员发现,被告侵权产品与原告提供样品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且原告提供的样品产品其外观属于惯常设计。为确保案件的公平性和真实性,区局执法人员分别向省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及几位专利判定专家进行了咨询和现场讨论,并请求出具了相关判定意见书。最终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了意见书和报告,组织了双方代理律师进行了多次现场调解,调解中,没有支持A电动车公司对B企业生产的电动车尾箱外观专利侵权的主张,认定B公司不构成侵权行为。最终原告方综合考虑了诸多因素,且证据充分确实,做出了主动撤诉的决定。

  评析: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重要的专利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为产品的外观。客体不同,导致侵权判断的标准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第8条规定,判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基准为: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核心在于两个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通俗来讲,就是要判断两种东西是相同,还是近似。特别是对于“近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如何通过说理的方式,获得令人信服的结论,特别是让法官信服的结论,是实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基于“近似”性判断的主观性,如想让说理的方式让法院(法官)信服,首先需要研究法院的思路。要想了解法官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具体思路,一个可行的方式就是通过对法院判决进行研究。为此,通过对比较权威的法院判决进行梳理,获得当前法院对“近似”判决的一些具体方式,再对该具体方式进行分析,以获得当前法院的观点,以指导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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