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办法》明确了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对欠费单位的失信行为将按照轻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惩戒手段。对一般失信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对欠费单位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欠费金额较大的,可以告知用人单位的工会、主管部门及劳动者。对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经主管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认定后,可以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公开告示,并可报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
该《办法》还明确了催缴和清缴的范围,规定催缴和清缴对象为除破产、注销、失踪等情形之外的欠费用人单位;明确了催缴和清缴的程序,要求当期欠费必须按月催缴,往期欠费应当采取催缴、银行划拨、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举措。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原《办法》由省地税局制定,而新《办法》由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对执法手段的保障将更有力度。
“由于种种原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还是个别存在。现在省局层面出台统一的制度性文件,强化了社保费的征缴管理,对于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来说,肯定是个利好消息。”该局纳服局陈股长对即将实施的《办法》很赞同,“我们将第一时间组织学习细则,积极宣传到每家企业,并严格落实税务机关催报催缴的职能,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这是保障职工权益的积极措施,我们绝对举双手赞成”,锡山区某电线厂负责人马总表示,“企业经营再困难,也要讲社会诚信。如果违反协议约定迟缴、不缴,理当受到处罚或上黑名单。如果经营确实很困难,也希望给予一定的缓冲空间,如签订还款协议分期还款。” (林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