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义
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对保险业的重视和信任,也是保险业服务“三农”和保障民生的重要途径。1、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减少灾害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稳定和保障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2、有利于通过保险机制发挥财政支持政策的杠杆效应,使广大农民切实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惠农政策带来的效益;3、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4、有利于扩大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险业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关于无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不同,它不是由某一家保险公司单独经营的,而是由各市(县)区政府与四家商业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以“联办共保模式”进行经营的。其中人保财险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负责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具体实务工作。
第二部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时:
(1)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2)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3)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种养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养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4)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5)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出险后: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4)收集并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和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属集体投保的必须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章,属个人投保的必须签字并加盖私人印章(或手印)。
第三部分:投保流程(以种植业保险为例)
目前,农户自缴保费的收取工作由乡镇(街道)三农保险服务站负责。投保时,各种植散户以乡镇(街道)或村为单位统一组织投保,各种植散户只需将投保资料及保费交于本村农业保险协保员,由协保员汇总资料并上报所属乡镇的农业保险专管员,再由专管员将投保资料的汇总清单及农户自交保费一并上交给承保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审核后开具统一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单,并注明此保单包含的投保人名称、投保作物名称及投保户数、面积等必备资料,保单正本交各乡镇(街道)投保人保管,并作为申请理赔的依据。
各种植大户可直接作为单一投保单位进行投保。
第四部分:理赔流程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及时登记报案信息,并通知查勘定损员,查勘定损员立即会与报案农户联系,在约定时间前往出险现场拍照取证、了解事故情况,根据以上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保险责任和鉴定损失,并拟定初步理赔意见,提交区农推委讨论,确定最终理赔方案后,查勘定损员进一步收集补充理赔资料,并将理赔明细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接着进行理算、核赔、结案,最后,将应付赔款直接支付到受灾农户。
第五部分: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条款摘录(具体条款内容以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险种条款内容为准)
保险标的(水稻):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旱灾;
(二)病虫害。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四)由于病虫害防治不当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第七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x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因本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50%。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标的(能繁母猪):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七)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且不超过1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x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和每头母猪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四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标的(设施大棚):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大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蔬菜大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能够正常使用;
(二)蔬菜大棚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蔬菜大棚面积在5亩以上(含)。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蔬菜大棚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引起的火灾、雷击;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
(三)雹灾、暴雪;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四)修建违反设计和施工规范的不合格大棚。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第六条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蔬菜大棚的造价(棚架和薄膜分项确定),在蔬菜大棚造价的70%以内,由投保人、政府农林部门和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
保险面积和每亩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七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如下:(一)钢架大棚(含棚架和薄膜)为10%;(二)水泥大棚(含棚架和薄膜)为15%;(三)竹木大棚(含棚架和薄膜)为20%。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保险费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承保多季的按季收取。
报案电话
农户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投保标的遭到损失,应立即拨打报案电话95518(人保财险公司的报案电话)进行报案,以集体为单位投保的,也可与当地三农保险服务站农业保险专管员联系。
咨询热线
农户除了可以拨打上述电话进行咨询和报案外,也可拨打0510-88202016(承保)、0510-88205219(理赔)向人保财险锡山支公司进行实务咨询,也可与当地三农保险服务站农业保险专管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