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某科技公司与桂林某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科技公司按约支付了700余万货款,制造公司也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设备,但是双方就提供技术文件等问题产生纠纷,科技公司诉至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制造公司提供设备有关的技术文件、图纸等材料。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交付设备以及有关设备的所有技术文件、图纸等材料,没有这些技术材料,自己根本无法使用被告交付的设备。
被告则认为原告在收到设备后不履行验收义务,也没有进行安装调试,因此有关技术资料尚未到交付时间,要求原告先履行验收义务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析法理,卖方并非交货即可了事
法官审理时发现本案虽然涉及大量专业性较强的技术知识,但从法律层面追根究底是有关合同附随义务之争。在明确了纠纷本源后,法官通过细究合同、法理解析逐渐厘清了办案思路,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合同技术附件的要求作为验收标准,所以原告诉称的技术资料的交付是双方完成设备验收的必需资料,由此认定被告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义务时交付技术文件、图纸等资料系《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并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技术文件、图纸等资料。
【法官释法】: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全面的保护也是对交易秩序、交易安全的有效保障,违反附随义务也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仅应当明确主义务,还要详细了解有哪些附随义务,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全面履行。(林琳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