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 版面导航    
当前版: 02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告损害国家利益,该罚!
  本报讯  近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了一起发布损害国家利益广告案。

  今年5月,接举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唐某某经营的烤肉店现场检查发现,店堂内一块广告画面中央用灰色方块绘制了一幅简易的世界地图,地图上标注了中国杭州(HANGZHOU,CHINA)、韩国首尔(SEOUL,KOREA)、日本大阪(OSAKA,JAPAN)、美国洛杉矶(LA,USA)、澳大利亚墨尔本(MELBOURNE,AUSTRALIA)等地名,同时附上了各国国旗。在地图中台湾地区所在的位置,标注了台湾(TAIWAN),同时标注了一面青天白日满地红的旗帜标志。

  当事人在其店堂广告的世界地图上,将我国台湾地区标注为TAIWAN,并在其旁边使用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帜标志予以标注,其广告宣传内容违背了一个中国原则,损害了国家民族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店内发布上述广告,理应对其发布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本案中,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唐某某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一案中,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于2018年9月19日公开举行听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是否恰当。当事人认为涉案广告是其加盟的公司总部提供的,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且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撤除了相关广告,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案件调查人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使用依据正确、处罚裁量适当,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申辩,审阅了案卷材料,听证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最终作出听证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的听证意见,按照办案机构处罚建议进行处罚。  (吴菲  吴佳叶)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综合新闻
   第03版:视点
   第04版:关注
三能器具在台交所成功上市
发挥自身特长 热心为民服务
锡山污水处理厂获评省运行管理优秀单位
图片新闻
我区部分企业注册登记权限进一步下放
人社部调研锡东创谷工作
锡北镇集中观看党风廉政警示教育纪录片
关爱特殊儿童 用心传递温暖
图片新闻
践行税务精神,助力企业发展
锡山两个家庭入选“江苏最美家庭档案”
广告损害国家利益,该罚!
图片新闻
饮水要讲究卫生